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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是一种舍生取义的精神——关于奋斗演讲经典篇目

绿萝 2025-04-15 14:40 浏览

“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儒者们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

在个体的社会活动中,义既是一种道德规范和价值评价标准,也是一种个人道德行为的驱动力量。与义相对立的是利的概念。董仲舒说:“义是一种能滋养人心的精神,而利则对人的身体有好处。”人们把各种能直接满足某种物质需要的利益作为“利”。而关于义与利关系的思想和观点,就成为中国所特有的义利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与利都是人之为人所不可缺少的。《荀子·大略》曰:“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利……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中也肯定了义与利相互依存的关系:“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在儒家义利观中,讲利与否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义与利的关系,即二者孰轻孰重,才是义利观的核心所在。故此,作为奋斗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评价标准的重“义”并非绝对排斥人的物质利益需要,而是表现为一套完整的以“义”为核心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这套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对于个体奋斗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也是评价个体奋斗性质的标准。

第一,日常生活中应重义轻利。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重义轻利的,是在贫乏的物质生活中强调道德上的幸福感。孔子对弟子颜回赞赏有加。他说:“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论语·雍也》)而对其做生意的弟子子路却是经常破口大骂。其次,儒家就是讲利也要落在义上。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得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要求人们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以义导利、以义去恶,强调人的主体利益追求要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

第二,当义与利发生矛盾而必须从中选择时,应舍利取义。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视野里,义与利不是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价值选择关系。孟子关于鱼和熊掌的比喻就很能说明这种价值选择。《孟子·告子上》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在此,孟子极大地强调了义的重要性,在义与利的选择中,义是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先地位的,生命都可以舍去,更不用说区区物质之利了。董仲舒的儒家思想要求人们超越功利,保持道义和人格上的完满。朱熹极力宣扬在义与利的选择上,强调利永远在义后,选择义,淡化对物欲的追求,取得道德上的满足感。王夫之认为,人生因行义而可贵,也可为义舍去生命,是对孟子“舍生取义”精神的继承和发扬,将义的重要性提到生死的高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成为人们的道德追求。而社会是复杂的,在追求义的道路上,总会有各种障碍。面对这些障碍,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学说认为,为了实现义,人们应勇于斗争,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孟子·公孙丑上》曰:“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意思是:反躬自问,如果正义确实在我手里,就算对方有千军万马,我也要勇往直前。这就是一种为了实现正义而视死如归的精神,一种舍生取义的精神。

——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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