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关于信仰的演讲经典篇目
徐亚凤 2025-08-0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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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们是出于自愿和内心的信仰,老师和学校并没有权利不让学生信教,我们当然也不会因此失去学籍。因为这是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论是我们党的宗教政策,还是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是主张宗教信仰自由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当然,在我国,在学校里,绝大多数同学和老师是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们对此习以为常。而对于有些同学去信教,大家可能不太习惯。因为这也是这些年来的新现象,人们可能对此感到惊奇,想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有的老师或者同学对于我们去信教会加以劝阻,或者表示忧虑。但这通常只是出于好意,也往往只限于建议,并不是强行阻止,否则就违反法律了。可见,不论我们信还是不信,都是我们个人决定的事情。在这方面并不存在外在的强制。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事情,似乎这与信教问题有关。其实,是没有多大关系的。不错,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这一点也写在了党章和宪法之中,成为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思想。这是国家根本制度层面的问题,与公民个人的信仰问题不是一回事,不在一个层面上。马克思主义在我国作为指导思想,指的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的设计遵循和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指导原则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指的是我们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实际出发而制定出来的。这是治国理政层面的问题。而公民是否信仰宗教,是个人生活层面的问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不是让人们必须信仰马克思主义,也并不是让已经信教的人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家里有着真正的信教自由。信奉无神论的执政党,也可以实行真正的以真诚为基础的信仰自由政策,这似乎是矛盾的,但却是事实,而且其实在理论上是毫无矛盾的。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歧视了信仰宗教的公民,那才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宗教观。世界上到底有神还是无神?没有神。虽然信神的人都认为神确实无疑地存在,如果说神是一种“真实”的话,那么,也是心理上的真实并不是物理上的真实。对世界的解释,应该遵循世界本身的规律,而丝毫不用加上神意的解释。这个问题上有很强的个人感受性,属于所谓“信则有,不信则无”这样一个领域中的事情。而且,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来讲,夸大有神与无神的差异是有害的,是在人民群众中制造分裂。
法律上合法的事,在道理上未必正确。从法律上讲,宗教的存在是合法的,信教是自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的教义都有道理,都是正确的。事实上,宗教的理论,宗教的世界观,从基本方面看是不科学的。恩格斯有过一个宗教定义:一切宗教都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意思是说,它是对世界的一种幻想性的反映。而人们之所以产生这种幻想,是由于受到外部异已力量的支配,而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它提供的是一种神话世界观,而不是科学的世界观。神话世界观产生于人类文化早期,随着人类科学认识的发展,这样原来被奉为绝对真理的神话,就只具有文学艺术的价值了。当然,宗教不只是一种世界观,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但是,它的多方面的内涵和积累都是建立在其思想信仰和世界观之上的。
——蒋冰
信仰感评
情感当然是重要的,得到情感上的慰藉当然也是一种快乐。但是信仰本身不仅仅是一种情感上的慰藉,也是理智上的认同。人应该用理智的标准,来对各种道理进行考察和比较,进行思考和研究,不能仅仅从情感出发,一路走下去,把自己完全交出去。信仰上的皈依,有时确像恋爱,由于陶醉于强烈的情感体验,而把理智丢在一边。但是,毕竟恋爱与婚姻相联系,是不能完全抛开理性的。在信仰问题上,就更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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